住房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  点击量:   日期:2016-04-19

1、事项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审批。

 

2、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房金字[2013]319)

3.《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15]3)

 

3、审批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发票的金额。以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在住房贷款发放后六个月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款(完税金额或成交金额较低者减去贷款金额的差额)。

2.建造自住住房的,在批文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3.翻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4.房屋损坏程度达到《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等级的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D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修,在鉴定证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职工大修前凭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向公积金中心备案。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可以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按月提取还贷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1)选择按年提取还贷的,首次申请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及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后每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十二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间隔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2)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期内每月平均应还本息额。职工在贷款发放后以自有资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首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申请人有两笔贷款同时还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申请提取还贷。同一笔贷款的所有申请人需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借款人为申请人配偶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提取还贷业务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办公证书原件,委托代办公证书中应明确代办事项。

3)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在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归还的贷款本息。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在归还贷款本息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归还的贷款本息。住房贷款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发放,且该银行已设立还款专用过渡户的,每次提取间隔期满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还款专用过渡户用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6.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配偶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低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500元;职工申请当月应缴存额高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当月应缴存额的50%。没有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20155月至申请提取月期间可提取的额度,以后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时间间隔至少为6个月。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增设电梯事宜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8.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支付房款时,职工可以参照我市购房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或在还贷期内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提取时间根据我市按年提取还贷或在还贷期内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规定执行。

9.失业人员,男性达到40岁(含40岁),女性达到35岁(含35岁),可申请结清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

10.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提供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岁、女性年龄应满55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所在单位已出具证明。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出境定居的。

13.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5.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需要继续治疗的,以首次申请时间为起始月,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

16.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享受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最高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继续提取的,以首次申请时间为起始月,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

17.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4、申请材料

4.1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已付全部房款并办妥产权证)的材料目录

4.1.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2    身份证  

4.1.3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

4.1.4    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4.1.5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2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已付全部房款但未办妥产权证)的材料目录

4.2.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2    身份证

4.2.3    购房合同

4.2.4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

4.2.5    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4.2.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3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一手住房,支付首期房款或分期付款)的材料目录

4.3.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3.2    身份证  

4.3.3    网签购房合同

4.3.4    购房发票

4.3.5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4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二手房,支付首期款或分期付款)的材料目录

4.4.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4.2    身份证  

4.4.3    网签购房合同

4.4.4    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4.4.5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5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我市以外购买住房,已用自有资金支付首期款并办妥住房贷款)

的材料目录

4.5.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5.2    身份证  

4.5.3    购房合同     

4.5.4    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4.5.5    借款合同

4.5.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6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材料目录

4.6.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6.2    身份证  

4.6.3    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或翻建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4.6.4    发票

4.6.5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

4.6.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7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的材料目录   

4.7.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7.2    身份证

4.7.3    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7.4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

4.7.5    修缮费用发票      

4.7.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8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材料目录

4.8.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8.2    身份证  

4.8.3    借款合同

4.8.4    还款存折或卡,有最近还款记录

4.8.5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9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材料目录

4.9.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9.2    身份证  

4.9.3    借款合同

4.9.4    还款存折或卡,有最近还款记录

4.9.5    贷款信息情况表

4.9.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10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材料目录

4.10.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0.2   身份证

4.10.3   借款合同

4.10.4   还款存折或卡

4.10.5   提前还款证明

4.10.6   提前还款后的月还款计划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需要提供,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无需提供

4.10.7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11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的材料目录

4.11.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1.2   身份证  

4.11.3   借款合同

4.11.4   还款存折或卡

4.11.5   最新贷款余额表,贷款银行加盖印章或有预留有权人签名。住房贷款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发放,该银行已设立还款专用过渡账户的,每次提取间隔期满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还款专用过渡户用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4.11.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12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材料目录

4.12.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2.2   身份证  

4.12.3   房屋租赁合同

4.12.4   租金缴纳证明

4.12.5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13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的材料目录

4.13.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3.2   身份证  

4.13.3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户口簿、结婚证等

4.13.4   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4.14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材料目录

4.14.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4.2   身份证  

4.14.3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

4.14.4   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有关证明

4.14.5   增设事宜已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证明增设事宜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之日起一年内   

4.14.6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人不是产权人时提供

 

4.15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材料目录

4.15.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5.2   身份证  

4.15.3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

4.15.4   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已付全部房款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支付首期提供已付购房款发票  

4.15.5   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已付全部房款但未办妥产权证提供

4.15.6   资金监管协议,在我市购买二手房支付首期款或分期付款提供中国银行安心宝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4.15.7   借款合同,已用自有资金支付首期款并办妥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供

4.15.8   还款存折或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供,有最近还款记录

4.15.9   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所购住房符合住房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

4.15.10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  

4.15.11 购房人家庭无住房证明   购房人家庭在我市、购房地、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证明  

4.15.12 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4.16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材料目录

4.16.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6.2   身份证  

4.16.3   退休证       

4.16.4   退休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的,男性年龄满60岁、女性年龄满55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退休证明

 

4.17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目录

4.17.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7.2   身份证  

4.17.3   医院证明

4.17.4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18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境定居)的材料目录

4.18.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8.2   身份证  

4.18.3   《出国定居证明》或《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证明》

 

4.19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材料目录

4.19.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19.2   身份证  

4.19.3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20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失业)的材料目录

4.20.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0.2   身份证

4.20.3   劳动手册或失业证   男性年龄满40岁(含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含35岁)

 

4.21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材料目录

4.21.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1.2   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4.21.3   继承人、受遗赠人户口簿

4.21.4   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书等合法继承身份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

 

4.22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材料目录

4.22.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2.2   身份证  

4.22.3   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    

4.22.4   医疗费用发票

4.22.5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非患者本人需提供证明

4.22.6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人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    

 

4.23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材料目录

4.23.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3.2   身份证  

4.23.3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24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材料目录

4.24.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24.2   身份证  

4.24.3   相关证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含核损证明)

4.24.4   确诊疾病证明材料  

4.24.5   发票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  

4.24.6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

 

5、申请表格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办理程序

6.1接受申请。窗口经办人接受申请人咨询、了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一般情况,并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标准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了解申请事项的条件、标准、程序、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并填写申请表格)

6.2事项审批。窗口经办人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需要时,申请人按要求接受窗口对申请事项的现场勘察),如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窗口经办人根据业务权限当场进行审批,并发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重新申请)

6.3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申请人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表》及缴存银行要求的相应材料送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8、收费标准:

 

9、网上行政

网上咨询(查询)、表格下载网址:365bet体育比分网址http://www.www.dgdyrcl.com

 

10、办事机关

10.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0.2 办公地点: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二楼

 

11、咨询电话:3829866    传真电话:3829891   投诉电话:3829891

 

备注:

1、全部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2、审批表格自审批之日起三十天内有效,如逾期未办理,请持原审批表到中心重新审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