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比分 2017-01-18发布 2017-01-18实施
1. 具备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申请条件条件的企业。
2.企业申请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产;
3)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5)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31项;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第8项。
三、实施机关
365bet体育比分。权责如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1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桩机操作工、电工、焊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a)12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 b)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深度超过 c)单桩承受设计荷载2000千牛以上的桩基础工程; d)开挖深度超过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电工不少于2人。 5)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a)累计安装拆卸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b)累计安装拆卸5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台次。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3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4: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5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6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 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桥梁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桥梁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7)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100吨以上架桥机1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7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洞长≥ 7)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8 :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 厂房面积不少于 3)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4)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5)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6)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7)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钢结构高度 8)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台;(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9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0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工、管道工、通风工、焊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单项合同额800万元以上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1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等专业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2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 2)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且人员齐全
。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单体建筑面积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3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5人;具有高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起重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人。 6)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且必须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a)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带160KVA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工程3项; b)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项; c)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3万盏或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0.5万KW。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4 :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2)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 近10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 7)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a)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5 :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2400万元以上。 2)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6) 近10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 7)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a)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6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机械、工业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a)升降机或吊车1台;b)热溶或常温划线机4台;c)放线设备1台;d)底漆高压喷涂机1台;e)涂层测厚仪1台;f)打桩机5台;g)交通标志逆反射系数测量仪1台;h)逆反射标线测量仪1台;i)经纬仪1台;j)水准仪1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7 :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公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和电子、通信、计算机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a)RCL测试仪2台;b)线缆测试仪2套;c)视频测量仪、视频信号发生器2套;d)串行数据分析仪2套;e)通信测试分析系统2套;f)混合信号示波器1台;g)光纤熔接机1套;h)光功率计1套;i)光衰减器1套;j)数字万能表1套;k)CATV测试验收仪1套;l)多用表校准仪1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8 :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b)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c)水深大于 7)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a)架高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19: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b)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c)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d) 7)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a)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0: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3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b)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c)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1: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 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机电工程(或通信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2: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金属结构、焊接、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类是1、2类中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a)FH>200的中型或单扇25吨以上的闸门制作安装工程4项;b)单项15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1项,或DH>200的中型或单项700吨以上的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3项;c)2台2×60吨以上或4台2×30吨以上启闭机安装工程;d)单扇中型拦污栅制作安装工程2项;e)单位工程合同额600万元以上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3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轮机、水轮发电机、电气、焊接、调试、起重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25MW以上4台;b)轴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10MW以上2台或5MW以上4台;c)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以上2台或3MW以上4台;d)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5MW以上2台或3MW以上4台;e)水泵机组:单机容量300KW以上4台。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4: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治河、船舶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其中1~4类至少1类,5~6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a)河势控导工程700延米以上;b)水中进占丁坝6道以上;c)3级堤防险工1000延米以上;d)投资300万以上或用石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5: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线路架设工、变电安装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6) 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a)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6: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32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取得核级焊工资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7: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海洋油气(或海洋工程或(油气田)地面建设或油气储运或油气田开发或石油化工或石油炼制)、结构、电气、机械、自动控制和安全环保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6)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 具有下列3项中的1项技术装备:a)2000吨以上承载力的滑道、与海洋工程施工配套的工程码头;b)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200吨以上全旋转式或400吨以上固定式起重船;c)符合中国船级社(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50吨以上张紧能力铺管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业务情形28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
情形名称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许可: 1) 净资产600万元。 2)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 3)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4)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5)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 6) 近5年承担过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11)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不满足予以批准的条件的情况。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或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纸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
业务情形1 : 首次申请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2 : 增项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业绩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3 : 升级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工商部门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1 |
1 |
纸质 |
企业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业绩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4 : 延续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
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最低等级的资质延期需要提交 |
1 |
1 |
纸质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最低等级的资质延期需要提交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最低等级的资质延期需要提交 |
1 |
1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业绩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5 : 简单变更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6 : 遗失补办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7 :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社保局出具,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8 : 跨省变更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9 :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10 :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11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12 : 企业外资退出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份数(份/套)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3 |
0 |
纸质 |
经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书面申请 |
需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
三库一平台网上自动生成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需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1 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 |
法定办理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以及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需送同级有关部门会审的,部门会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1.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2.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申请人还须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打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窗口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0750-3871172、3871175、3871176 |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22路,13路,30路,28路,23路,35路,3路, 36路,19路,10路,101路,4路,102路, 在"人人乐商场站"下车,步行 |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sbs.jiangmen.gov.cn/LobbyAction.do?actionType=index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和查询:0750-3871172、3871175、3871176;
网上咨询http://www.www.dgdyrcl.com/;
网上查询:http://wsbs.jiangmen.gov.cn/LobbyAction.do?actionType=index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 0750-12345(12345投诉热线);
网址:http://12345.jiangmen.gov.cn/。
3.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江门市法制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号1幢6楼,0750-327388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020-83133531
行政诉讼: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篁庄大道98号,0750-3936000,12368。
图1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窗口办理流程图
图2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网上办理流程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