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和租赁双方当事的合法权益,对我市的出租房屋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房屋: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本地公民身份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居民身份证、来往在陆通行证;
4、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5、现役军人军官证、士兵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其中之一原件、复印件一份);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经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的文件).
(2)集体土地的房屋:
1、房屋权属证明、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辖区街道(镇)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与限制房屋处分权有关的资料:
1、 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件;
2、 转租房屋的,须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和原房屋租赁合同;
3、 已抵押房产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
4、 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应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所有人应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5、 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6、房屋权属人已经死亡的,应提供该房屋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
7、 属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四)签订《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
自提交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供原件及A4纸的1:1复印件1份;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与租赁合同期限一致,应当在证明有效期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四)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重新进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出租人需签订《承诺书》和履行承诺书所列条款内容。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后要保持电话畅通,经上门核查,多次上门或电话无法联系本人的,将取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
五、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财预[2015]95号文件的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免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六、登记地址
江海一路83号首层A区(电话:3829827,表格下载网址:hhtp://www.jmfc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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