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江门市管辖范围内的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要续交。
2、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13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4、申请条件
4.1 属于以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4.1.1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4.1.2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4.2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3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30%的。
5、申请材料(只查验资料,不收件)
5.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新建房屋:购房合同;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业主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5.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已交存的提供)。
6、申请表格:无。
7、办理程序
7.1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提出申请;
7.2窗口查验资料。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要续交;余额超首期交存额30%的,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直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若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办完过户手续后,到维修资金窗口提出变更业主信息。
7.3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凭交存凭证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8、审批时限:即办。
9、办理结果: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银行,领取交存凭证。
10、收费标准:无。
11、温馨提示
购房人如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受理业务地点、联系电话
物业 所在地 |
受理部门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蓬江区 江海区 |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江门市江海一路 83 号住建大厦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3829717 |
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服务窗口 |
0750-3871336 |
||
新会区 |
江门市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古榕路38号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6668454 |
台山市 |
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台山市环城西路55号五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5522879 |
13、查询物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网址:http://wygl.www.dgdyrcl.com/(江门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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