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江门市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申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敦促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2、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13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新建房屋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条件的企业。
4、申请条件
4.1 属于以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4.1.1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4.1.2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4.2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房屋。
5、申请材料
5.1开户申请表(1份 );
5.2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报告书(1份)。
以上需复印的资料用 A4 纸复印,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6、申请表格 :开户申请表。
7、办理程序
7.1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7.2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登录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wygl.www.dgdyrcl.com),进行物业区域采集或房屋补充操作,保存并提交后,打印申请表并到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7.3符合要求的,维修资金服务窗口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7.4开发建设单位打印交存通知书,通知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8、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9、办理结果:开立维修资金分户账。
10、收费标准:无。
11、温馨提示
业主如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受理业务地址、联系电话
所在地 |
受理部门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蓬江区 江海区 |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江门市江海一路 83 号住建大厦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3829717 |
新会区 |
江门市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古榕路38号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6668454 |
台山市 |
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台山市环城西路55号五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
0750-5522879 |
13、江门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网址:http://wygl.www.dgdyrc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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