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办事指南

作者:  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点击量:   日期:2017-08-03

1、事项名称

江门市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申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敦促购房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2、事项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府办〔201713号)。

3、办理对象及范围

具备新建房屋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条件的企业。

4、申请条件

4属于以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411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412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42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房屋。

5、申请材料

51开户申请表1份 );

52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报告书(1份)。

以上需复印的资料用 A4 纸复印,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6、申请表格 :开户申请表。

7、办理程序

71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72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登录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wygl.www.dgdyrcl.com),进行物业区域采集或房屋补充操作,保存并提交后,打印申请表并到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73符合要求的,维修资金服务窗口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并将办理结果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74开发建设单位打印交存通知书,通知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8、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9、办理结果:开立维修资金分户账

10、收费标准:无。

11、温馨提示

业主如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受理业务地址、联系电话

物业

所在地

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蓬江区

江海区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江门市江海一路 83 号住建大厦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0750-3829717

新会区

江门市新会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古榕路38号二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0750-6668454

台山市

台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台山市环城西路55号五楼维修资金服务窗口

0750-5522879

13江门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网址:http://wygl.www.dgdyrc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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