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告知承诺制”改革。现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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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江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纳入我市第一批商事登记后置审批分类改革目录。为使该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早日落地建设,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自律经营。
二、改革原则
以“方便企业,灵活操作,风险可控”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若申请人选择现有行政审批方式的,则按现有的审批流程办理。
三、改革内容与时间
(一)改革内容
1.改革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改革意见:将行政审批制改为告知承诺制
(二)改革时间:自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书面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6.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二)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并于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住建部门的对外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上传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需在领取资质证书的时候,补充递交正本的纸质材料以供核对。
(四)后续监管。申请人自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后三个月内,需向资质核发部门提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证明材料的,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由资质核发部门发出整改通知。
五、违约处理
申请人违反承诺,逾期不提交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且拒不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视为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如下处理:
(一)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被收回开发资质的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并做好标准化文件的变更工作。
(二)加强宣传指引,在对外办事窗口、局公众网站上公布改革方案,新的办事指南以及承诺书的格式文本,方便企业了解改革的内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核发三个月后,如还不能提交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则须对其开展资质条件合规性检查。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需符合的条件及相关证明
材料
3.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房地产企业单位。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该企业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主席令第29号/主席令第72号修正)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
三、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业务情形1:行政审批制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 (份/套) |
复印件份数 (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委托书 |
盖企业公章 |
1 |
0 |
纸质 |
代理人身份证 |
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下载(见附件) |
2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 |
要有股东签名,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业务情形2:告知承诺制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
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http://wsbs.jiangmen.gov.cn下载(见附件) |
2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有房地产开发,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企业章程 |
要有股东签名,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
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 |
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
1 |
1 |
纸质 |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承诺书 |
|
1 |
|
纸质 |
四、承诺办理时限
采用行政审批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五、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六、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间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七、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八、联系电话
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67336
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3880723
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07282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516611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12895
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718779
鹤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939628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需符合的条件及相关证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需符合的条件
(1)该企业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暂定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6)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7)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附件3
承诺书
我公司于XX年XX月获得位于XXXXXX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XXX,计划近期开展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暂定名XXXX,建筑面积约XXXX平方米,投资总额约为XXXX万元。
我公司已认真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我公司同时承诺在XX年XX月XX日前向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愿承担因不实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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