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江建函【2017】1557)

作者:  来源:技术管理科  点击量:   日期:2017-09-22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自《关于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江建函〔2016837号)实施以来,我市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绿色建筑呈现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但亦存在部分单位马虎应付、绿色建筑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的发展,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江建函〔2016837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全市城镇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应达到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一星B或以上的要求,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列为绿色建筑重点监管项目。自2017101日起在提交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文件应包括《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详见附件)和《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详见附件)。其中重点监管项目除应执行“江建函〔2016837号”文的要求外,还须一并提交《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每个参评指标要求的对应证明材料,参评指标证明材料清单详见《江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证明材料清单》。重点监管项目的绿色建筑设计备案表应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一同备案。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对于重点监管项目应进一步加强把关,严格按照绿色建筑现行相关标准逐条校对确认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各个评价指标和证明材料是否相符,对未提供对应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视为不达标项;对未提供与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重点监管项目,以及未达到绿色建筑最低级别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101日起,对按规定应按而未按《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7)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设计的项目,应不给予受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各个建设环节的监管。密切跟进重点监管项目的情况,确保相关项目切实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关于定期填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报表的通知》(江建函〔2017918号)和《关于确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重点项目的通知》(江建〔20165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对于有意申报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附件:1.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GB/T 50378-2014)(参考样式)、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GB/T50378-2014

2.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专篇(DBJ/T 15-83-2017)(参考样式)、江门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表(DBJ/T15-83-2017

3.江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证明材料清单(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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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锦俊,联系电话:0750-383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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