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六)《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七)《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11]108号)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在本市区工作累计满1年和累计购买社保1年以上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单位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提交资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累计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领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审核(复审):
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财产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属市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五)公示: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书》。
(六)轮候:经申请符合资格已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
(七)分配
1、向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已登记的申请人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10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分配通知书》,告知分配时间、地点以及拟分配的房源地址。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以公开摇珠的方式进行。
3、对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收入保障线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予以重点保障,优先配租。在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后,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住房问题,房源充足时可兼顾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同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或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在配租时应予优先考虑。具体优先次序如下: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
(2)申请家庭中有中重度残疾人员(一、二、三级)的;
(3)申请家庭属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4)申请家庭属普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
(5)新就业职工;
(6)外来务工人员。
4、申请人通过摇珠方式选房并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确认书》。
五、受理地点:
1、各街道办事处。
2、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窗口(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二楼,咨询电话:382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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