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
(三)《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
(四)《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六)《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
(七)《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11]108号)
二、年审对象
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保障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年审时间以通知为准)。
三、提交资料:
(一)年审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五)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六)如有低收入证或低保证等资料的一并附上复印件。
四、程序:
(一)领表:廉租住房保障年审家庭从各房管所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年审表,如实填写年审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年审表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复审: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民政局自收到资料后,对年审家庭进行资格复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五)终审: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后,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六)公示:
1.经审核,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年审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年审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年审人继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对年审人员进行通报。
对年审不合格的家庭和逾期不年审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发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转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或停止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租金核减。
五、受理地点:
1、各街道办事处或各房管所。
2、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窗口(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二楼,咨询电话:382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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